美女拒簽性愛契約被炒

新北市一名年約60歲、已婚的色老闆邱清陽,不斷性騷擾一名美女員工,要求對方當他的「小三」,並簽署「性愛契約」,而包養條件是每周陪他2次「在旅館渡過美好的時光」,月付3萬元;女員工勇敢嚴拒後即遭解僱。但聰明的女員工留下老闆性騷證據向市府檢舉;新北市勞工局前天依色老闆違反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及《就業服務法》,重罰60萬元,成為裁罰最重的個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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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勞工局調查,邱清陽(已婚、育有5女)去年6月在板橋區太和街住處成立「軒長黃金企業無限公司」,只錄取身高160公分以上、體重55公斤以下、長相清秀女員工;日前他遭趙姓女員工(30歲)投訴,指老闆要她簽性愛契約,她不從即遭開除,且領不到薪資及資遣費。 

長髮、大眼、身材高★的趙小姐昨接受《蘋果》訪問,談到這名色老闆時,仍氣憤地說:「他真的很離譜!如果我不出來指控他,不知道還會不會有其他人受害。」她說,去年10月她進公司後,老闆常假借工作名義,要她陪同出差或喝咖啡,後來甚至要她去汽車旅館過夜,還說要包養她當「小三」。她因為工作不好找只得隱忍,但她每次都明確拒絕老闆,也曾回嗆:「你都可以當我爸了,別這樣!」 

錄音蒐證揭惡行
趙小姐說,她以為撂狠話老闆會知難而退,卻換來不斷癡纏,她氣得用公司的錄音設備錄下老闆騷擾她的話;今年3月7日,老闆要她簽署「性愛契約」,內容寫著「在旅館裡房間渡過一段美好的時光……任務完成後以現金付清」,要她每周陪2次、月給3萬元,她拒簽,竟被開除。她離職迄今仍領不到薪資及遣散費共7萬多元,期間老闆還要同事打電話問她願不願履約,她忍無可忍,憤而向勞工局申訴。
趙小姐說,老闆也常騷擾其他女同事,總是說:「媽祖說我會像王永慶一樣有4個老婆。」到處邀女同事陪睡,老闆面試時,也曾要求職者陪上床,「他的行徑非常誇張,很多女生都相當生氣,當然沒人理他。」 

性騷擾重罰60萬
勞工局表示,本案調查期間邱男沒出席協調會,也不願接受調查,甚至沒出示書面文件為自己辯駁,經訪查其他在職、離職女員工,證實邱男確實於公開場合多次做出性騷擾言行,前天依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裁罰20萬元,以及《就業服務法》裁罰40萬元。而「性愛契約」違反公序良俗,已移轉勞安科進行勞動檢查,避免其他人受害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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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愛契約中註明「在旅館裡房間渡過一段美好的時光……」(部分字體因攝影時反光被遮蔽)。新北市勞工局提供

兩性作家批有病
《蘋果》昨到邱清陽的公司兼住宅找他,他明明在,但堅不應門。稍早中天電視記者堵到他追問「性愛契約」一事,他結巴回說:「不不不……不予置評,我不承認。」神情狼狽逃進屋內。前天他接受《聯合報》採訪時則狡辯,趙姓女員工是因工作表現不佳又要求提高待遇未果才離職,並誣指他性騷。

兩性作家廖輝英昨聽到邱男荒誕行徑,氣憤說:「他真的是有病、好色又小氣。」她認為邱男年紀大、攢了點錢成立一家投顧公司,便假借聘女員工,實則為自己物色後宮佳麗。廖輝英懷疑邱男的公司根本就是幌子。 


邱清陽在磚造自宅開設軒長黃金企業無限公司。

性愛契約無效力
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誇讚趙女聰明、勇敢,蒐證得宜才能成功舉發邱男惡行,不過此案也凸顯職場充斥因性別產生不合宜的對待,建議各縣市勞工局應常突襲中小企業進行勞檢,杜絕類似案例。 

律師姚本仁提醒,若有女員工簽署性愛契約,該契約違反善良風俗,故法律上無效,女員工可以拒絕履約。律師廖芳萱表示,老闆以性暗示作為工作存續交換條件,已違反《兩性工作平等法》,趙女可向老闆求償工作損失,要求支付中斷工作期間薪資,並回公司上班,或主張老闆違反勞動契約,發文終止僱傭關係,請求終止日前所有薪資,還可依該法向老闆請求精神損害賠償。 





老闆性騷怎麼辦?
職場性騷蒐證與投訴管道
◎言語騷擾蒐證:
.選擇可錄音的手機
.隨身攜帶錄音筆
◎行為騷擾:
.第一時間告知第三人,幫助日後舉證
.留存手機簡訊、電子郵件證據
.保留「性愛契約」等騷擾文件
.以電郵回覆對方騷擾等要求,留存文字證據
◎投訴管道:
.婦幼保護專線:113
.勞委會職場性騷擾申訴專線:(02)8590-2923
.台北市勞工局就業歧視專線:1999
(02)27208889#7023
.新北市就業歧視申訴及諮詢專線:(02)29676902
.台中市就業歧視諮詢專線:1999
.高雄市勞工局就業歧視服務專線:(07)8128330
資料來源:《蘋果》資料室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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